(2016)渝0103执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龙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龙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3执35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佘宪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龙国文,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龙国文、惠庆林、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中区法院民初第11113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国文据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按照“四查”要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3执35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云峰审 判 员 江才全代理审判员 汝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瑶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