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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84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辅斌与范先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辅斌,范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84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辅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范先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本院在执行王辅斌与范先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经查,范先义有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范先义价值10629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