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廖剑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廖剑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1225号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梁焕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东、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剑铭,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剑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志东、方帼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剑铭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为被告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云林水岸xx街xx号的别墅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总预算价款为168000元。2015年1月25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装修工程已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总造价为168000元,后经被告确认,被告已付工程款90000元,尚欠工程款78000元未支付,并承诺2016年1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届满后,经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约定,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78000元及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廖剑铭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家庭居室装饰合同书》、欠条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款78000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家庭居室装饰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其位于韶关市碧桂园云林水岸xx街xx号房屋,工程预算价为168000元。签订《家庭居室装饰合同书》后,原告开始为被告进行装修施工,至2015年1月25日工程完工时,经结算,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78000元,被告立下一《欠条》给原告收执,被告承诺2016年1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但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偿还欠款,至今仍无分文未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8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合同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装修义务,被告对于原告已完成的工程已经认可,双方并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8000元,有被告所立的欠条证实,被告应当按其承诺及时偿还原告欠款。原告提出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被告承诺2016年1月28日付清欠款,逾期付款,必然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剑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金7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廖剑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兴审判员 罗方灵审判员 张美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