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5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永忠与姚思雄、姚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忠,姚思雄,姚文章,舒腾琴,张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5民初1045号原告张永忠,男,1951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姚思雄,男,1998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姚文章,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舒腾琴,女,1971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张家行,男,1986年11月13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住贞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原告张永忠诉被告姚思雄、姚文章、舒腾琴、张加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永忠于2016年9月20日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张永忠承担。审判员 吴金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兴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