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429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扎西达杰与旦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达杰,旦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9民初85号原告扎西达杰,男,藏族。被告旦达,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西达杰与被告旦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西达杰在诉讼期间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西达杰自愿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达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0元,减半后收取1880元,因原告扎西达杰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后经本院院长审批同意免交诉讼费。审判员 达瓦次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央 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