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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震洲,印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5484626-8。法定代表人:包永良,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海盐经济开发区(海盐县标准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104786-1。法定代表人:严王珍。被执行人:叶震洲,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印叶芬,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震洲、印叶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经查询,本案对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西、盐北路北侧1-3幢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对本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浙0424执158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凤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