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吴学武与李文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武,李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吴学武被执行人李文勇申请执行人吴学武与被执行人李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4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勇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东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