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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黄跃华、李瑞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玲,黄跃华,李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跃华,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瑞玉,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跃华、李瑞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跃华、李瑞玉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借款人民币1354000元及利息(借款人民币386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借款人民币37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4元、执行费人民币15940元,但被执行人黄跃华、李瑞玉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9月12查询被执行人黄跃华、李瑞玉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跃华、李瑞玉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黄跃华、李瑞玉有址在南安市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跃华、李瑞玉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2015)南执字第2253号案于2015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黄跃华、李瑞玉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房产进行查封登记,但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唯一居住的房屋,暂不宜交付拍卖;3、于2016年8月1日将被执行人黄跃华、李瑞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李小玲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跃华、李瑞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