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5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钱龙与周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龙,周文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678号原告:钱龙,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心怡,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文兵,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龙为与被告周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龙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现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龙负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陶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