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市人民政府招待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人民政府招待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478号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区荣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起,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招待处。法定代表人:王晓冰,主任。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招待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8380元,减半收取计4190元由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