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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与被执行人余治保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余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万家凤,经理。被执行人:余治,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治保险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院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