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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雨权、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雨权,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周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平,该××员工,被执行人周雨权。被执行人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吴月峰,该××经理。被执行人周志荣。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雨权、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周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周雨权所欠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周雨权于2015年12月30日前、2016年6月30日前、2016年12月30日前、2017年6月30日前、2017年12月30日前、2018年6月30日前、2018年12月30日前、2019年6月30日前、2019年12月30日前、2020年6月30日前各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同时结清所偿还的借款本金40万元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偿还之日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利息。双方以此结清;二、如周雨权不按上述期限履行,则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从周雨权逾期之日起按400万元本金(扣除已履行部分)及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三、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周志荣对周雨权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周雨权追偿。四、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抵押的融航甲598钢质干货船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调解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返还代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593.50元。2016年3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在我院辖区内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记录。另查明在我院以周雨权、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周志荣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而是向本院表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周雨权、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周志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刘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