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丰盛时装有限公司与李才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丰盛时装有限公司,李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宏丰盛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自成,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才林。上诉人深圳市宏丰盛时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才林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宏丰盛时装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李才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宏丰盛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宏丰盛时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宏丰盛时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巍(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