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刑更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罪犯王宏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宏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309号罪犯王宏纲,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苏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宏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2014年2月27日,经本院(2014)铁审刑执字第00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宏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振尧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