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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成月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1执1057号韩九刚、蒋皓:陈成月与你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03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成月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韩九刚立即赔偿陈成月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501.81元及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蒋皓立即赔偿陈成月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60元及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韩九刚负担案件受理1000费元,其他诉讼费元,执行费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联系人:王福逊电话:0558-64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