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338号原告:胡某某,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辽阳县刘二堡镇。被告:张某,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阳县刘二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利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田 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