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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莫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人莫某某因赌博,于2016年5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立、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3日晚,桐柏县公安局在清查整治赌博违法活动中,当场查获了被告人莫某某在桐柏县城关镇淮安街北段一出租屋内开设的赌场。经查,2016年过年后至案发,被告人莫某某在该出租屋内摆放三台麻将机用来开设赌场,被告人莫某某供述从中获利7000元。另查明,三台麻将机和三副麻将被桐柏县公安局朱庄派出所扣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主动缴纳罚金800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罚没款收据,贫困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某某系处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并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8000元);被告人莫某某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莫某某的三台麻将机和三副麻将由扣押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余款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致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