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韩善志诉宋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善志,宋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4586号原告韩善志,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宋玉江,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韩善志与被告宋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善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玉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在2014年所欠债务3333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2014年春,于丕廷、陈忠文、宋玉江三人借韩善志一万元做交羊群出场押金,如羊群出不去场借的一万元钱由于丕廷、陈忠文、宋玉江三人平分还给韩善志,每人还欠款3333元,现在于丕廷、陈忠文的已付清,宋玉江到现在也不还,多次催付,一直没有给付。被告宋玉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韩善志提交的书面证明和证人陈忠文的证言相结合能够形成证据链,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理查明,在2014年春,于丕廷、陈忠文及被告宋玉江三人共同向原告韩善志借款10000元,用于交羊群出场押金,三人同时约定如羊群出不了场,所借的10000元钱由于丕廷、陈忠文和被告宋玉江三人平均偿还原告韩善志,每人还欠款3333元。现在于丕廷、陈忠文的欠款已付清,被告宋玉江到现在也不还,经原告韩善志多次催付,一直没有给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书面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宋玉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告韩善志主张在2014年春,于丕廷、陈忠文及被告宋玉江三人共同向原告韩善志借款10000元,用于交羊群出场押金,三人同时约定如羊群出不了场,所借的10000元钱由于丕廷、陈忠文和被告宋玉江三人平均偿还原告韩善志,每人还欠款333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有证人陈忠文亲自出庭作证,因此被告宋玉江理应依法偿还欠款,本院对原告韩善志要求被告宋玉江偿还在2014年所欠债务3333元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玉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善志欠款3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玉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