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3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存喜与隋思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喜,隋思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578号申请执行人王存喜。被执行人隋思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存喜与被执行人隋思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民初字第6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