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45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不来法院协助执行,让其妻子协助法院到派出所调查被执行人的户籍信息,其妻子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的户籍信息,现本院也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无法进行“四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志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