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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震霖与林汉新、刘丽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震霖,林汉新,刘丽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377号原告:江震霖,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林汉新,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刘丽星,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震霖与被告林汉新、刘丽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震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江震霖负担。审 判 长  任坤灵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