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明辉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73号被执行人:李明辉,男,1990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明辉犯诈骗罪的(2014)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辉应缴交罚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处159415.79元。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李明辉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李明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