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焦怀军、高远信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怀军,高远信,陈旭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怀军,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明光市洪武花园玫瑰阁*单元***室,户籍地明光市。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瑞雪,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远信,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2002年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07年10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焱,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旭,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3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释放。2016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怀军、高远信、陈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薛某乙的诉讼代理人曹士国、被告人焦怀军及其辩护人黄瑞雪、被告人高远信及其辩护人李焱、被告人陈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怀军经营的位于本市司巷保龙圩的沙场因被举报而被有关部门查封,同在此处的陈某甲所经营的沙场也因被举报而被查封,被告人焦怀军怀疑此事系被害人薛某乙、张某所为,并怀恨在心,遂预谋实施报复。2015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焦怀军、高远信、陈旭伙同陈某甲、王某、陈某乙(均已科刑)开车将被害人薛某乙、张某带至本市工业园区原榄菊厂附近路口。被告人高远信、陈旭与陈某甲、王某、陈某乙等人对被害人薛某乙、张某实施殴打。后被害人薛某乙欲报警求助,陈某甲见状将薛某乙手机夺下并砸坏,继而又对薛某乙实施殴打。被害人张某欲加以劝阻,亦受到殴打。随后,陈某甲让被害人薛某乙下跪,薛不从,被告人高远信、陈旭等人又对薛某乙实施殴打,致薛某乙面部受伤,并迫使薛某乙下跪。经明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薛某乙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眼眶内侧壁骨折致右眼球内陷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手机于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02元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怀军、高远信、陈旭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公诉机关出示了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李某、司某等证言;3.被害人薛某乙、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焦怀军、高远信、陈旭的供述;5.法医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焦怀军、陈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高远信辩称:其没有在陈某甲逼迫被害人薛某乙下跪时,继续殴打薛某乙。被告人焦怀军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焦怀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怀军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远信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高远信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2.高远信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高远信取得了被害人薛某乙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远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怀军经营的位于本市司巷保龙圩的沙场因被举报而被有关部门查封,同在此处的陈某甲(已科刑)所经营的沙场也因被举报而被查封,被告人焦怀军怀疑此事系被害人薛某乙、张某所为,并怀恨在心,遂伙同陈某甲预谋实施报复。2015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焦怀军纠集被告人高远信以及李某、王某(均已科刑)等人;陈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旭、陈某乙(已科刑)等人开车将被害人薛某乙、张某带至本市工业园区原榄菊厂附近路口,此前,被告人焦怀军授意高远信等要给被害人薛某乙“下马威”,教训一下薛某乙。下车后,被告人高远信、陈旭与陈某甲、王某、陈某乙等人对被害人薛某乙、张某实施殴打。后被害人薛某乙欲报警求助,陈某甲见状将薛某乙手机夺下并砸坏,继而又对薛某乙实施殴打。被害人张某劝阻,亦受到被告人高远信殴打。期间,被告人陈旭持石块欲砸薛某乙,被他人制止。随后,陈某甲威逼被害人张某、薛某乙下跪,张某因害怕被迫下跪,薛某乙拒绝下跪,被告人陈旭等人又对薛某乙实施殴打,致薛某乙面部受伤,并迫使薛某乙下跪。经明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薛某乙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眼眶内侧壁骨折致右眼球内陷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手机于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02元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鉴定意见,证实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乙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眶内侧壁骨折致右眼球内陷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鉴定意见,证实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受损手机价值为人民币602元整。3.辨认笔录:王某、张某辨认出殴打被害人薛某乙的陈旭;薛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王某辨认出被告人高远信。4.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张某于2015年1月25日报案至明光市公安局。2015年3月10日,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薛某乙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视力下降损伤程度应待临床愈合期后视其视力恢复情况而定。同年5月13日,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补充鉴定,薛某乙右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手机于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02元整。2016年5月3日16时许,明光市公安局民警在凤阳县黄湾村将被告人陈旭抓获;2016年4月23日17时,明光市公安局民警在明光市逸夫小学对面将被告人高远信抓获;2016年5月31日9时许,被告人焦怀军到明光市公安局明光责任区刑警队投案。5.前科证明,本院(2002)明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2007)明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高远信曾经两次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刑罚。6.户籍证明,被告人焦怀军、高远信、陈旭的自然身份信息。7.谅解书:被害人薛某乙对被告人高远信、陈旭均予以了谅解。8.被害人薛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5日午饭后,其接到张某电话遂来到明光法院门口,后焦怀军等人将其带上车来到工业园区榄菊厂附近,高远信让其与张某下车。陈某甲认为是其举报他们砂场的,遂抓其头发,用膝盖撞其肚子,并将其拽倒在地,用拳头及巴掌殴打其脸部,高远信等人上来对其拳打脚踢,其掏出手机报警,陈某甲将手机夺过去摔碎了,其他人继续对其殴打。其被打得满脸是血他们才停手。陈某甲又让其和张某下跪,张因害怕先跪下,其拒绝,遭到了高远信及焦怀军带来的人的殴打,两个小伙子将其按跪倒在地,之前这两个小伙子也对其拳打脚踢的。跪了五、六分钟后,陈某甲丢给其和张某200元后遂和其他人开车离开现场。9.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25日中午,其和焦怀军、陈某甲等人一起吃饭,期间陈某甲问其有没有和薛某乙等人举报他的砂场,其说没有。饭后高远信让其打电话给薛某乙谈砂场的事。在老法院门口高远信将薛带上车,与焦怀军等人一起开车来到工业园区榄菊厂附近,其和薛某乙就下车了。陈某甲从后面一辆车上下来,抓住薛头发用膝盖往薛肚子上顶,并将薛拽倒在地,用拳头、巴掌殴打薛头面部;陈某甲带来的两个人及陈某甲弟弟也围着薛拳打脚踢,薛欲打电话求助,陈某甲将薛手机夺过去砸碎。一二分钟后,焦怀军带来的“高个子光头”(李某)和另一个人也上去对薛拳打脚踢。其向焦怀军求情,焦未予理会。此时高远信和陈某甲带来的两个人又殴打其二三分钟。过了一会陈某甲让其和薛某乙跪下,周围有人拿着碎砖头威胁他们,其因害怕就跪下,薛拒绝,陈某甲、陈某甲弟弟、陈某甲带来的两个人又上去打薛,两个人将薛按跪在地上,其被陈某甲弟弟拉了起来。薛跪了有五分钟左右,陈某甲给薛200元让他去医院洗洗,薛不要,陈某甲逼迫其收下。陈某甲在肖刘村经营的砂场被查了,他怀疑是其和薛某乙、刘虎举报的,所以带人殴打其和薛某乙。10.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底,其在司巷保龙圩经营砂场,当年11月被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证实2015年1月25日前的一两天,焦怀军在沙场办公室对其说喊薛某乙好好谈谈,让他不要举报我们沙场,他要是不配合,就吓唬吓唬他。2015年1月25日上午,其通过焦怀军约薛某乙吃饭未果,焦又约薛的朋友张某。下午1点多再次联系了薛某乙,后在明光老法院门口找到他,遂开车将他带至工业园区榄菊厂附近,焦怀军坐在路边石头上,其就问他怎么搞,焦怀军就说“搞他吧”,其听了这句话就上去打薛某乙的。其将薛某乙喊下车,辱骂薛,并且用拳头、巴掌殴打薛面部,陈旭和焦怀军带来的两人和高远信都上去殴打薛某乙,陈旭用巴掌往薛的头上打,其他人对薛拳打脚踢。薛某乙想拨打手机,其将手机夺过去摔坏了。之后其又逼迫薛某乙和张某跪下,张害怕先跪下,薛拒绝,其与高远信、陈旭和焦怀军带来的两人对薛某乙拳打脚踢,逼他跪下,他们四人将薛按跪下。张某跪下没多久就被陈旭拉起来了,薛某乙跪了有五六分钟。当时其看见薛脸上有血,就给他200元让他去洗洗,张某拿了钱。开始殴打薛某乙时,陈某乙也往薛某乙身上拳打脚踢的,后其让薛跪下,陈某乙将他按跪倒在地。11.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其和父亲陈某甲在石门山农家饭店吃饭,一起去的有其叔叔陈旭、表弟赵华胜,到了饭店看到“高黑子”(高远信)、焦怀军和他带着的二个男子,一个是高个子头发短、一个是矮个子平头。一会“钢梁”(张某)也来了,饭后打电话将薛某乙约到老法院门前,后来大家在法院门口带着薛某乙开车来到工业园区榄菊厂附近,车上的人都下来了,陈某甲走过去问薛某乙有没有举报砂场,薛否认,陈某甲一把抓住薛的头发,用膝盖往他肚子上顶,然后把他拽倒在地上,用拳头、巴掌殴打他头面部,陈旭也用拳头和巴掌殴打薛头部,薛拿出手机想打电话,陈某甲将他手机夺过去砸坏了,并继续殴打薛。其朝薛身上使劲踹了几脚,用拳头朝他身上掏了两下。之后,高远信和焦怀军带来的两人上来殴打薛,高远信看张某一直在求情就踹了张一脚,陈某甲也踢了张一脚,其抓住张的衣领让他别动。后陈某甲让薛某乙和张某跪下,张害怕先跪下,薛拒绝,陈某甲和陈旭上去殴打他,陈旭将他按跪下,并将张某拉起来了。薛跪了五分钟左右,满脸是血,陈某甲给他200元让他去洗澡。薛不要,陈某甲逼迫张某收下,后其等人遂开车离开现场。家人怀疑陈某甲砂场被查封是薛某乙、张某等举报的。1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其受焦怀军之邀,与李伟(即被告人李某)去石门山农家乐饭馆吃饭。焦开车来接其和李伟,在车上焦怀军交代只要吓唬一下举报他砂场的人就可以,不要动手。吃完饭其坐上一辆蓝色QQ轿车,跟在高远信车后,到了四马路法院门口停了5分钟,后开至工业园区榄菊厂附近,其下车时看见陈某甲在打薛某乙,陈某甲带来的三个男子都冲过去殴打薛,期间薛拿出手机想打电话,被陈某甲夺过去摔坏了。这时其和高远信冲过去,其对薛某乙身上踹了几脚,之后其就去接焦怀军妻子周梅,回到现场后发现薛某乙跪在地上,脸上有血,之后听说是陈某甲罚他下跪的。1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底一天上午,焦怀军电话联系其和王某吃饭,他们到饭店看见高远信、陈老板(陈某甲)还有三个人在饭店等大家,过了一会姓张的男的(张某)也来了。陈老板说:“最近有人举报我们沙场,听说是你和‘薛三’(薛某乙)举报的,可是你们举报的?”姓张的说:“不是的。”下午三点多,焦怀军让姓张的男的打电话给“薛三”约见面,“薛三”同意,随后其和高远信、姓张的男子、焦怀军、陈老板、王康莉等人一起驾车将“薛三”带至工业园区揽菊厂附近,“薛三”和焦怀军下车,其看见陈老板走到焦怀军跟前,听见陈老板问焦怀军:“焦哥,怎么搞?”焦怀军对陈老板说:“搞他。”当时其听见焦怀军说这话就意识到焦怀军喊大家是为了打“薛三”的,陈老板和焦怀军走到“薛三”跟前就打“薛三”,陈老板带来的人也冲过去对“薛三”拳打脚踢,“薛三”被打的时候掏出手机想打电话求助,但被陈老板夺过去把手机砸坏了。这时候王某和高远信冲过去,对着“薛三”身上拳打脚踢,其看见王某都动手了,就走到“薛三”旁边对“薛三”身上拳打脚踢。整个打人过程持续了一两分钟。后来其和王某、高远信先停手的,凤阳那帮人继续打“薛三”,打了一会,陈老板让“薛三”、姓张的那个人下跪,“薛三”满脸是血不愿意下跪,其走过去往他脸上打了两巴掌,凤阳那帮人中有人按“薛三”的肩膀把他按跪在地下,最后“薛三”跪在地上有五六分钟。后来其听见陈老板跟“薛三”说话,让他找个地方洗脸,之后大家就开车离开。14.证人司某、丁某、薛某甲的证言,证实薛某乙自2015年1月份以来,眼睛并未受到其他伤害。15.被告人陈旭供述:打架前一天晚上,其兄陈某甲说:“明天沙场有事,你跟我去一下”。其就同意了。第二天十一点左右,陈某乙开车带其以及陈某甲、外甥赵华胜去石门山,路上,陈某甲说焦怀军叫其带几个长相恶一点的人去,他找不到,所以他们几个去。并说,到时候跟对方谈事情,谈得好最好,谈不好就给对方一个下马威,其一听就知道焦怀军叫陈某甲带人和别人谈事情,谈不好就打对方。到了石门山加油站内的饭店时,高远信已经到了,不久,焦怀军带着王某、李伟来了。张某、刘虎等人也来了。在饭店,陈某甲问张某、刘虎沙场是不是他们举报,他俩否认。之后,大家一起吃饭。下午2点钟左右,陈某甲打电话给薛某乙,薛没有接电话。焦怀军叫张某打电话给薛某乙,后来在明光法院门口找到了薛某乙。薛上了高远信的车,后来车子都停在明光工业园榄菊厂附近。等其下车时,看见陈某甲已经跟薛某乙打起来了,其跑上前对薛拳打脚踢,薛想打电话,被陈某甲夺下手机扔在地上。他们有上去打薛,这时,王某、李伟、高远信等人也上前打薛某乙,其从路边拿石块要砸薛,被陈某乙拉住了。张某见状找焦怀军求情,高远信上前踹了张某一脚。陈某甲叫薛某乙和张某下跪,张某害怕先跪下的,薛某乙不愿意跪,其和陈某乙以及王某、李伟上去就打他,把薛打跪倒了,薛某乙在地上跪了有五分钟左右,满脸是血,陈某甲递给他两百块钱让他们去洗澡。薛某乙、张某不要,这钱张某拿着了,他们就开车走了。16.被告人高远信供述:证实焦怀军在明光司巷宝龙圩的沙场被查处,焦怀军以及另一个沙场老板陈某甲都怀疑是是肖刘村村长薛某乙举报的,焦怀军就叫其和薛某乙谈谈,谈不好就给薛来个“下马威”,“吓唬吓唬”他,焦怀军的意思就是如果谈不好,就带人打薛某乙,教训教训薛。2015年1月底的一天早上,焦怀军叫其电话联系薛某乙出来吃饭谈谈这件事。其便打电话给张某叫他联系薛某乙出来吃饭。约定在石门山加油站里面的一个饭店吃饭,到饭店后,薛某乙没有来。吃饭后,焦怀军叫张某电话联系薛某乙,之后,在明光法院门口找到了薛某乙,其开车带着薛某乙等人到工业园区榄菊厂附近停下来,其他两辆车也都停下来了。当时,其和张某在讲话,突然听见下面有动静,其看见焦怀军坐在路边的石头上,陈某甲在路边把薛某乙按在地上,往薛的头上、脸上打。陈旭、陈某乙、陈某甲外甥也上去对薛某乙拳打脚踢。其下车后也对薛某乙踢了几脚,薛某乙拿手机要打电话,手机被陈某甲夺下扔掉了。王某、李伟也上去打薛。其看见陈旭拿石头要砸薛某乙,被其夺下了。张某找焦怀军求情,焦怀军没有说话,其上去朝张的腿部踹了一脚。陈某甲叫薛某乙和张某下跪,张某害怕先跪下的,薛某乙不愿意跪,陈某乙、陈旭上去就打他,把薛打跪倒了,薛某乙在地上跪了有五分钟左右,满脸是血,陈某甲递给他两百块钱让他们去洗澡。薛某乙、张某不要,此时,其就开车一个人走了。17.被告人焦怀军供述:证实其在明光市司巷保龙圩采砂,后来被水务局叫停。后来,当地一个叫黑毛的人持刀找其要钱,其认为是薛某乙指使的。陈某甲也在该地采砂,也被举报过,其和陈某甲怀疑是薛某乙干的。就决定找薛谈谈。2015年1月25日上午,其打电话给薛某乙请他吃饭商谈此事,薛某乙拒绝。其便叫张某请薛某乙吃饭,当天,其还请陈某甲一起到石门山一个饭店吃饭。当时一起吃饭的有陈某甲、陈某甲弟弟、高远信、刘虎、还有一个小伙子(陈某甲儿子),以及王某等。吃饭后,我们就想联系薛某乙谈谈沙场的事情,但是薛一直不接电话,其有点生气,在饭店外面,其就对王某、李伟说,一会儿见到“薛三”,先好好谈,谈不好就给他“下马威”,吓唬吓唬他。他俩就同意了。后来,张某联系薛某乙,在明光法院门口找到了薛,薛某乙上了高远信的车子,其和李伟在该车上,其叫高远信将车子开到一个偏僻的地方。高远信就把车子开到明光工业园区,其没有下车,陈某甲下车后将薛某乙抽的烟卷夺下扔掉,薛拿手机想打电话也被陈某甲夺下砸掉了。接着,陈某甲对薛某乙拳打脚踢,陈旭也上去对薛拳打脚踢,此时,其下车看见高远信、王某、李伟也上前对薛某乙拳打脚踢,后来,陈某甲还罚张某、薛某乙下跪,薛某乙不愿意跪,王某、李伟、陈旭有上去对薛某乙拳打脚踢,把薛打跪在地上,跪了几分钟。其当时看见薛某乙脸上被打得都是血,就吹了一声口哨,喊了一声“喂”,意思是打得差不多了。王某、李伟看了其一眼,其一摆头,意思是可以走了,他俩就停手了,然后和其一起离开了。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明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薛某乙伤情补充鉴定”,经查,该鉴定称依据明光市中医院对薛某乙的视力检查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所做的视觉诱发电位图,认定薛某乙右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但公诉机关并未提供明光市中医院对薛某乙视力检验的资料,有关检验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检查过程等均不明确,故该鉴定意见检材来源不明,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被告人高远信辩称其没有在陈某甲逼迫被害人薛某乙下跪时继续殴打薛某乙的辩解,经查,关于该节事实,在案证据中仅有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其他在场的同案人以及被害人均未证实,且被告人高远信予以否认,故被告人高远信的辩解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怀军、高远信、陈旭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焦怀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远信、陈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焦怀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远信、陈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远信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远信、陈旭均获得了被害人薛某乙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各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对被告人焦怀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高远信、陈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怀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二、被告人高远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三、被告人陈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旭被逮捕前已羁押十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体玉审 判 员 吴 睿人民陪审员 尹相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璐璐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