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贵林与赵丁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林,赵丁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392号原告:张贵林。被告:赵丁阳。原告张贵林与被告赵丁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张贵林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贵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志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月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