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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贵林与赵丁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林,赵丁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392号原告:张贵林。被告:赵丁阳。原告张贵林与被告赵丁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张贵林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贵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志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月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