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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徐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徐廷波。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申请执行徐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国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7,44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廷波履行执行款2万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17,445.00元、支付执行费162.00元,余款2393.00元支付(2016)吉2402执恢119号案件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