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8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田丹与西安绿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丹,西安绿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541号原告田丹。被告西安绿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89号。法定代表人陈军,任职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丹与被告西安绿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丹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8元,减半后由原告田丹负担2404元。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