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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4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文会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会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4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会,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因本案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会犯放火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杨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文会为发泄心中怨气,故意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将堆放在自家畜圈东面山墙墙角处的纸板及塑料纸点燃,并使堆放在圈楼上的谷草起火燃烧,致使自家的畜圈被烧毁,危及附近居民的安全。经村民马某报警,宾川县力角派出所组织人员灭火,及时避免了因文会户房屋着火而造成周围邻居的财产损失。经鉴定,被烧毁的畜圈价值人民币16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文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马某、文某、赵某、周某、石某、李某、何某、王某、冯某、黎某、唐某、熊某的证言;现场辩认笔录及辩认照片;检查笔录;鉴定聘请书;大理州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大精医院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本院(2015)宾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会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自家的畜圈,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文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一次性打火机1个,予以没收。由宾川县公安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史品丽审 判 员  杨汝江人民陪审员  杨本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伟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