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文军与被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军,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11民初347号原告谭文军,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谭志明,男,系原告谭文军的父亲,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谭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怀银,男,系公司员工,1988年1月2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保全、延期举证、鉴定,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赵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谭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攀,男,系公司员工,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保全、延期举证、鉴定,签收法律文书等)。原告谭文军与被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物业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了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房地产公司)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颜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在美的城购买17栋203号房屋,于2014年6月装修完毕,计划2014年年底入住。2014年8月由于被告疏忽造成污水总管被堵塞,污水从原告家厕所返流,全房被污水浸泡。几天后被告物业公司打电话给原告,原告立即赶回来时已经浸泡十余天,造成房间的木地板、衣柜等家��和日用品损失严重。经原告联系被告承认给予维修后又一再拖延。故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房间被污水浸泡造成的需重新装修的费用损失67965元;2、二被告赔偿原告购房贷款利息损失以及在外租房损失共计46605元;3、被告向原告退还物业管理费2767.63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二被告共同辩称:1、原告的房间因下水道堵塞被水浸泡是实,但不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重新装修的所有费用;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贷款利息及租房损失以及退还物业管理费没有依据;3、诉讼费的承担应由法院决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月购买了被告美的房地产公司出售的美的栗雨湖小区17栋203室的商品房。美的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6月向原告交付了经竣工验收并备案的房屋。美的物业公司负责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4年6月份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后外出。2014年8月,美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房屋有污水渗出,电话通知原告后进入屋内查看发现系因厕所下水道堵塞造成污水返流,遂对屋内污水杂物等进行了清理。原告回家查看时房内木地板、部分墙面及柜体均有浸泡造成的损坏或霉迹。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被告书面要求赔偿污水浸泡损失25180元。后各方就原告损失经协商无果,因此酿成纠纷。另查明:1、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原告投诉其房屋浸泡一事经调查后分析认定:房屋的排水横管排水坡度为0.7%,未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排水坡度1%。但未确定排水坡度与污水返流是否有必然因果关系;2、诉讼中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原告申请的鉴定范围对房屋装修造价出具鉴定意见如下:全房实木地板包含踢脚线拆除及恢复费用、六个柜子拆除并重作费用、客厅与餐厅间门套拆除并���作费用、三间房屋全房墙面、顶面原装修拆除并重作费用以及垃圾清运、成品保护、上楼费、管理费等合计为50252.81元(均为材料不再利用),原告已支付鉴定费用3000元;3、原告已向美的物业公司交纳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767.63元;4、美的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管道排污进行了日常检查管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房合同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收据、照片、城乡建设局答复意见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被告提交的排水管、井检查疏通记录表、补偿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交接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侵权及违约之诉的竞合,经本院释明后原告选择确认适用侵权之诉,故本案系侵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两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如有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失间有无因果关系;2、原告因污水返流造成损失的确定;3、被告美的物业公司是否应向原告返还物业管理费。现综合分析如下:美的房地产公司向原告交付的房屋虽然已经竣工验收,但现经勘查检验确实存在排水坡度未达标的现状,且从常理分析与原告家下水道堵塞致使污水返流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其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确定其应对原告因污水返流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侵权责任为宜。被告美的物业公司对污水排放管道进行了日常管护,且在发现污水浸泡后及时通知原告并进行了适当清理工作,并没有因未作为造成对原告的侵权,故对原告要求美的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返还物业管理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重新装修费用的鉴定项目中包括了全房顶墙面重作部分以及其他不能确定系污水造成的损失的不合理部分,现原告���交的照片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鉴定意见中的装修费用的全部项目均属于污水浸泡的损失范围,故本院结合照片及双方陈述等证据确定原告的装修费用损失为3万元。鉴定费3000元系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属其损失范围。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等因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实际损失,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结合侵权责任比例70%确定被告美的房地产公司应向原告赔偿因污水返流造成的损失23100元(即33000元×70%)。对原告诉请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文军支付侵权赔偿款23100元;二、驳回原告谭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谭文军承担1000元,被告株洲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颜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