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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凤起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315号尹同云,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村,联系电话150××××8601马凤起,男,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王寺镇××××村尹同云申请马凤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8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玉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