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凤起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315号尹同云,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村,联系电话150××××8601马凤起,男,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王寺镇××××村尹同云申请马凤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8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玉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