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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71行终字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娅丽、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娅丽,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71行终字130号上诉人张娅丽,女,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上诉人张娅丽因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16)豫7102行初1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娅丽上诉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其调整申请方式后重新申请信息公开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告知书未尽到完全告知义务,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其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而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定、撤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告知书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并由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公开上诉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本院认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以洛国土资告(2016)03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就张娅丽所提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后重新申请;洛阳市人民政府复议认为张娅丽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理无不妥之处,以洛政复决字(2016)第111号决定维持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告知书。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张娅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且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向其明确告知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后可以重新申请,对张娅丽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对张娅丽的起诉不予立案。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张娅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张娅丽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爱国审 判 员  朱云峰审 判 员  金 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高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