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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洪泉与卢日桂、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泉,卢日桂,高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洪泉,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卢日桂,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高海燕,女,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陈洪泉与被执行人卢日桂、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日桂、高海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