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红河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魏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红河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鹏,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榕,女,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红河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河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魏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1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王江辉审判员 宁仲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