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1749号原告:黄某,个体户。被告:吴某,个体户。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8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志璟二〇一六年九月××日书 记 员 韦秋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