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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1749号原告:黄某,个体户。被告:吴某,个体户。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8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志璟二〇一六年九月××日书 记 员  韦秋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