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阮某1、阮某2等与陈春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某1,阮某2,阮某3,陈春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特64号申请人阮某1。申请人阮某2。申请人阮某3。法定代理人阮德连,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委托代理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春兰,女,成年,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阮某1、阮某2、阮某3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春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阮某1、阮某2、阮某3诉称,被申请人陈春兰,女,成年,原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才苏村蕉麻队024号,系申请人阮某1、阮某2、阮某3之母。被申请人陈春兰于2010年11月5日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春兰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陈春兰,女,成年,原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才苏村蕉麻队024号,系申请人阮某1、阮某2、阮某3之母。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5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5年以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1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陈春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陈春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春兰自2010年11月5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将近5年多,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被申请人陈春兰失踪。申请人阮某1、阮某2、阮某3作为陈春兰之子女,申请宣告陈春兰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春兰为失踪人;二、指定阮德连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阮颖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