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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304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与丁荣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丁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3**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被执行人:丁荣清,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荣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引执行员  裴雨执行员  唐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