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黄骅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春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春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431号原告:黄骅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连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蕾,该公司职员。被告:付春江,农民。原告黄骅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春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春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春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文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振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