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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第4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连民与吴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民,吴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第4407号原告:陈连民,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吴彬彬,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民诉被告吴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连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连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连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