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杜璇与裴志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璇,裴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杜璇,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证件号码410711197803281017。被执行人裴志平,地址新乡市。杜璇与裴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820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豫07民终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裴志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裴志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裴志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荣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