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刑更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朴楠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朴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212号罪犯朴楠楠,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8)宝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朴楠楠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2015年1月30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七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该犯于2008年1月24日被投入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朴楠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朴楠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因违纪被处罚后,能够接受教训,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30日,因违纪被严管一个月,扣减有效奖分6分。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65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37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惩罚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朴楠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朴楠楠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