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赵海河与马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河,马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394号原告:赵海河,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富蕴县。被告:马义成,男,汉族,住阿勒泰市。原告赵海河与被告马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海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河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