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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0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中实(福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中实(福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何中东,卢亚李,何达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869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长印、吴加立。被告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洛阳镇陈坝村。法定代表人何中东,总经理。被告中实(福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陈坝村。法定代表人何达文,总经理。被告何中东,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卢亚李,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何达文,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中实(福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何中东、卢亚李、何达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