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3民初29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杨某某,女。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广东省女子监狱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小孩随原告共同生活并由原告负责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在广东省务工期间相识恋爱,2007年6月25日双方在衡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3月30日生男孩王某,2012年4月26日生女孩王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深圳市结识社会无业人员后,实施犯罪行为,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关系无法维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实施抢劫是为了家庭,现在不同意离婚,待被告出狱后会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处理小孩抚养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承认原告王某甲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的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婚初夫妻感情基础尚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某某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长期徒刑,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严重伤害,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因被告杨某某正在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小孩,两个婚生小孩现均随原告方生活。从不改变小孩的生长环境和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本院认为两个婚生小孩随原告继续生活为宜,待被告出狱后可变更小孩抚养权。同时,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这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亦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无法查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本院在此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某、婚生女孩王某乙均随原告王某甲生活,由原告王某甲独自承担两个小孩的全部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享有探视小孩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旷曲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文祥校对责任人:旷曲宇 打印责任人:向文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