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康文暖与贾亚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文暖,贾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文暖,女,194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刘建申,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市宁晋县。被执行人:贾亚丽,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籍贯:山西省万荣县河镇庙前村。本院执行申请人康文暖与被执行人贾亚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已审批司法救助资金15000元。剩余部分,经本院查询银行、土管、房产、车管、工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贾亚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康文暖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峰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