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81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肖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初1606号原告:肖某,女,**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康某,男,****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肖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连春平、人民陪审员钟兴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伍雁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育有子女。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我与被告因性格、习惯差异和工作原因导致感情生活长期无法交流,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与被告因缺乏婚前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被告答辩称,一、我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我与原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诉,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性格、爱好、习惯差异导致感情生活长期无法交流,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自2016年2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我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二、双方并未育有儿女,无子女抚养权可申诉。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及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康某没有提供证据。庭后,本院依职权对被告康某的母亲陈伟琼作《调查笔录》一份。经开庭质证,被告康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康某于2015年12月26日相识,于××××年××月××日在廉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于2016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8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因缺乏婚前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效。另,本院对被告康某的母亲陈伟琼进行调查,陈伟琼代被告康某邮寄的《民事答辩状》是康某本人签名的,其作为康某的母亲,同意康某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仅仅相识五天就登记结婚,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于2016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亦答辩确认与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的规定,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对被告康某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康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福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人民审判员  钟 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 雁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