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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字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成明与吴文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成明,吴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2003号申请执行人:于成明,男,1963年10月1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吴文礼,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于成明与被执行人吴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调解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成明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成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4)瓦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成审判员 董仕平审判员 矫日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