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字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成明与吴文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成明,吴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2003号申请执行人:于成明,男,1963年10月1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吴文礼,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于成明与被执行人吴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调解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成明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成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4)瓦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成审判员 董仕平审判员 矫日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