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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学全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58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因行政违法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路口被交警暂扣摩托车一事与交警发生口角后,徐某某因阻碍交警执行职务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钟山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当日18时许,徐某某在钟山派出所候问室内等候调查时自己将派出所候问室大门上挂的锁取下来打开候问室的门走出来,此时正在候问室值班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赵某问徐某某出来做什么?徐某某说我又没有犯法,你们为什么关我?然后赵某喊候问室外面值班室的值班民警杨某、段某某,杨某和段某某立即从值班室来到候问室看见徐某某手拿候问室的门锁,随后杨某和段某某要求徐某某将手中的候问室门锁交出来并且让徐某某回到候问室去,但徐某某不听,杨某和段某某便控制徐某某,徐某某拒不配合并且反抗,段某某拿出手铐对徐某某准备实施约束时被徐某某用嘴咬住右手手指不放并且还叫派出所工作人员放他出去后才肯松嘴,后段某某的同事强行将段某某的右手从徐某某嘴里拉开,徐某某的行为导致段某某右手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段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亲属主动上缴人民币5000元到本院赔偿段某某的医疗费用等。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事情经过,户籍信息,工作证明,收条,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家属已主动上缴赔偿款到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方式不当,可酌情对徐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的量刑建议成立。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登艳人民陪审员  夏诚菲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瑞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