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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发平与喻君文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781执4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发平,喻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周发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喻君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周发平与被执行人喻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川1781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被告喻君文偿还原告周发平借款22万元,此款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12万元定于2016年2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喻君文未按调解书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发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在外务工,委托了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鹏为其代理人,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喻君文已偿还8万元,下余14万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喻君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在外务工,经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滔审判员 陈武雄审判员 李作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