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3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运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984号被执行人王运年,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隆尧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053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王运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王运年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运年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连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