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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兰琴诉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忠广、张忠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琴,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忠广,张忠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陈兰琴,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大田企业集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百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忠广,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现锦江奇瑞富森家居综合大市场项目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忠岭,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5﹞建商初字第193号陈兰琴与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忠广、张忠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陈兰琴申请,已经对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三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兰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