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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宗伟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宗伟,周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3民初1215号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05542988-3。法定代表人陶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周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惠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宗伟,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慎 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媛琳